湖南信息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09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湘信院发〔2024〕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提供信息服务、展示学校形象、传播校园文化等方面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以学校或校内各部门、学院及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实体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及其他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校园各新媒体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为党总支书记,职能部门为部门正职负责人,群团组织为批准组织成立的主管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组织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 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
学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为一级平台,由学校党委主管,校党委宣传部主办。
以二级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名义主办的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校党委宣传部主管。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其余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为责任人。
以学校各二级单位下属组织名义主办的新媒体为三级平台,由其所属二级单位主管并负责。
以群团组织名义主办的新媒体为四级平台,由其批准组织成立的主管单位负责人主管并负责。
第六条 各级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审批制和备案制
(一)二级平台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新媒体主办单位须在平台开通两周前,向校党委宣传部递交《湖南信息学院校园新媒体审批表》(见附件2);三级、四级平台由其所属二级单位负责审批,二级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审批制度,三级、四级平台须在通过审批后的一周内向校党委宣传部递交《湖南信息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二级平台如有名称、管理员等运营信息变更情况或停办的,须在信息变更或停办前一周向校党委宣传部递交《湖南信息学院校园新媒体信息变更(停办)登记表》(见附件4);三级、四级平台如有上述情况须在审批通过一周内向校党委宣传部递交《湖南信息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需申请运营商认证的新媒体,须向校党委宣传部递交《湖南信息学院校园新媒体审批表》(见附件2),并办理相应手续。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开通运营的新媒体,须补办信息登记手续,一、二、三、四级平台向校党委宣传部递交《湖南信息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三)校园新媒体实行年审制。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QQ工作组、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大本单位新媒体平台建设力度,力求打造品牌。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校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须设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中心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三:湖南信息学院校园新媒体信息变更(停办)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