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3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湘信院发〔2024〕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信息学院校内LED电子显示屏是学校重要的公共信息发布平台之一,是全校师生了解学校有关信息的重要窗口,也是学校重要的宣传阵地。为规范管理和使用电子屏,及时、准确、有效地发布各项校内外重要信息,充分、高效地发挥其公共信息化平台作用,确保信息发布安全有序,更好地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师生员工教学、科研、管理及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LED电子显示屏包括:求实楼、格物楼、致用楼、汇智楼及宿舍楼17-18栋、19-21栋、25栋、26栋、45栋、47-48栋、50栋、56栋、57栋、58栋、59栋、60栋门前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此外,图书馆一楼服务大厅、图书馆六楼鲁迅讲堂、图书馆七楼孔子讲堂、知勖楼(第一实验中心)、塘湾湖大剧院(室内大屏、大厅显示屏)、72栋社区管理中心、聚信社区管理中心、第三及四报告厅、国际会议中心、幼儿园、音乐馆一楼大厅及学生食堂电子显示屏由所属部门直接直属管理。
第三章 显示屏使用
第三条 LED电子显示屏使用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以学校公共信息为主体,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坚持正面宣传,确保正确、积极、健康舆论导向。
(三)信息内容时效性强、服务面宽、文字简明扼要。
第四条 LED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内容
(一)学校动态新闻。
(二)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重要活动相关信息。
(三)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服务信息。
(四)学校建设发展的突出成果、学校宣传标语等。
(五)其他确需发布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LED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及程序
(一)信息发布审批部门。校内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由校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学院(部门)、后勤处、实训中心、图书馆分工负责管理。电子显示屏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中,后勤处负责学生食堂的,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社区的;各学院(部门)的负责所辖所管所用的。各管理责任部门须明确分管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负责人负责一名分管LED 电子显示屏信息工作,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 LED 电子显示屏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
学校各学院(部门)需使用LED电子显示屏发布全校性信息,需拟定发布信息内容并提前2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发布申请。填报《湖南信息学院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表》(见附件1),明确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地点等,由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时将信息电子版发送至校党委宣传部电子屏负责人。党委宣传部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即予以发布,对不符合要求或未经审核的信息,及时答复信息发布申请学院(部门),可要求申请学院(部门)修改信息内容或拒绝发布。
学院(部门)管理的LED电子显示屏(如:学生社区、图书馆、音乐馆、大剧院等)发布学院(部门)的信息,需拟定信息发布内容,由申请发布人填写《湖南信息学院电子显示屏直属管理部门信息发布申请表》(见附件2),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批盖章后,LED电子显示屏操作管理员方可发布。
(三)校内外重大新闻、重要活动信息等内容,由校党委宣传部、校办公室安排发布。经校领导同意后发布。
(四)信息发布时限严格按照审批时限执行,最长不超过7天。
第六条 发布管理与设备维护
(一)校党委宣传部负责 LED 显示屏信息审批、发布、管理。各直属管理电子屏学院(部门)管辖范围内信息发布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后勤处安排专人负责电子显示屏系统质量维护。
(三)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显示屏系统网络管理和维护。
(四)如遇电子显示屏显示故障,其管理负责人需及时向后勤处反映,安排专人维修。
第七条 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责任追究
(一)凡未经审批擅自播发“禁止类”信息,追究相关学院、部门分管领导、直接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等人员责任。
(二)凡审查不严导致信息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追究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责任,同时追究签批领导责任。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关显示屏以及发现故障不及时报修的,追究相关责任学院(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四)电子显示屏网络黑客攻击发布含政治性错误在内的“禁止类”信息,追究信息中心、宣传部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宣传部和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发布台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湖南信息学院电子显示屏直属管理学院(部门)信息发布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