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03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湘信院发〔2024〕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校统一战线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新阶段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对于履行好大学职能,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第三条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在新时代、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集智汇能,凝心聚力,组成更广泛的爱国爱校统一战线队伍,为把学校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技术大学,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党对统一战线政治领导的原则;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坚持统一战线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主题的原则;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坚持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当前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范围: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归国留学人员、少数民族师生员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工作重点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工作,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分管统一战线工作。校党委主要领导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参加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校党委统战部是学校党委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党委和上级统战部门直接领导下当好党委参谋和助手。统战部积极、热情、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对党外人士“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的职能,做好“争取人心,凝聚力量”的工作。学校各党总支要配备统战委员,负责基层统战工作。
第八条 校党委统战部要深入了解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全面情况,研究分析统一战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自觉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提出开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校党委统战部要善于与党外人士交朋友,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多办实事。要注意做好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工作和慎重处理涉及宗教、民族的有关问题,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对全校教职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努力把统战部办成党外人士之家。
第十条 统战干部要全面提高政治、理论、业务素质。要发扬统一战线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善于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平等待人、协商办事,努力使自己具有坚强的党性、民主的作风、广博的知识、创新的精神,成为受党外朋友欢迎的合格统战干部。
第十一条 校党委统战部负有协调、监督和检查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精干、统一、高效的统一战线工作机制。统战部应将统一战线工作新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各部门支持配合。各部门处理涉及统战侨务政策的事项或制定相应文件应与统战部商量。
第三章 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校党委把统战工作纳入学校全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学期至少研究统一战线工作1次,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统战工作的会议精神,专门研究部署学校统战工作,听取各部门统战工作汇报,进行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 校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经常指导学校统战工作,严格执行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参加统战工作重要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统战工作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召开部署和总结学校工作的会议,邀请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学校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教代会等重要会议,邀请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参加会议。
第五章 交友联系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校党委委员与学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交友联系制度,明确学校党委委员联系分工和任务,应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也应与本部门、学院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交友联系。
第十七条 学校各党总支负责人要注意与本单位(部门)党外知识分子中的代表人士和重点人物保持联系,重点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要关心他们的冷暖,倾听他们的呼声,发挥他们的作用,与他们成为挚友和诤友。
第六章 培养举荐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选送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和有关成员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省、市社会主义学院组织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学习,不断提高参政党成员的政治素质。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党外人士的考察培养和选拔任用工作。校党委统战部与组织部、人事处加强联系,互相沟通,紧密合作,建立必要的民主党派干部和后备干部档案。把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培养纳入学校干部培养工作计划。学校、学院两级后备干部须有党外人士。对具备任职条件的优秀党外知识分子,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把他们选拔到学校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优秀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对符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优秀党外知识分子,及时做好考察举荐工作。
第七章 支持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条 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是多党合作的需要。对已担任学校各级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和关心他们的工作,团结协作,合作共事,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地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健全组织生活,加强对党派成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基层组织班子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三条 协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尊重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配备办公室、办公家具,并在活动场地、时间安排、交通工具、经费开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党外人士结合学校中心工作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建言献策。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各民主党派组织或个人及无党派人士提出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重要内容需呈报分管校领导批示,研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答复有关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支持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每年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前,由校党委统战部召集,围绕学校建设发展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组织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及撰写人大、政协议案与提案,为学校分忧解难。
第八章 学习调研和参观考察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组织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一定范围的专题学习,或者举办研讨班,进一步提高统一战线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思想素质、建言献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基层颁发的文件,可根据需要发至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便民主党派组织学习和阅读,并为党派成员建言献策知情出力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调查研究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个人或课题组,对学校和社会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形成符合实际、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参观考察活动,以开拓视野,交流经验,活跃身心,增进了解,加强团结,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第九章 宣传教育与理论研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统战宣传是党的宣传工作组成部分,要运用多种形式切实开展统战宣传教育,扩大影响,营造有利于统战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学习统战理论,模范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各级党政干部学习班、培训班,要安排统战理论政策学习内容,党校应将统战理论政策列为培训学习内容之一。
第三十三条 健全和完善统战理论研究队伍,加强对统战理论政策的研究,结合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实际,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章 交流评比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协助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之间、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与中共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党派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
第三十五条 了解和掌握各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在党派工作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及时做好评比、表彰工作,以促进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成员素质。
第十一章 党外知识分子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作的重点是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第三十七条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方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并制定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重视党外知识分子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做到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
第三十九条 保持与党外知识分子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制度,通过有效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党外知识分子意见和建议,调动他们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十一条 正确把握新形势下的选人用人标准,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培养、选拔和举荐工作,积极推荐并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
第四十二条 加强工作调研。统战部及时向校党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和研究新思路、新方法,不断进行工作创新。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知识分子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职称评聘等各项政策时,须邀请校党委统战部参加讨论。
第十二章 民主党派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条 支持和协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好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做好民主党派负责人培养、培训,提高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整体素质。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指导,协助各民主党派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支持他们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地方经济建设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与民主党派负责人联系,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支持他们独立地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七条 了解和掌握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关心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情况,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八条 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和有关工作会议,向他们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广大民主党派成员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学校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十条 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干事创业选人用人观,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后备干部物色、选拔和培养工作,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民主党派成员进行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
第五十一条 协助民主党派有计划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加强理论调研,注重学习各兄弟院校民主党派工作经验,保持与省市县委统战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主委联系,探索新时期高校民主党派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总结新经验。
第十三章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主要政策,巩固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各民族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第五十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按政策给予少数民族师生补贴,健全少数民族师生饮食习惯条件保障。
第五十五条 坚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学习与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与破坏。
第五十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领导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坚持宗教活动在宗教场所进行。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教和其他宗教活动,防范和抵制各种邪教。
第十四章 联谊会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不定期召开联谊会,以活动为载体,加强党派间的沟通,互通有无取长补短。
第五十八条 学校借助联谊会的形式,为党外人士提供一个与其他社会各界党外人士相互了解交流的平台,以此促进学校党外人士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章 经费保障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等的活动经费予以保证,以确保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对参加人大、政协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重要考察活动和大型活动,应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六十条 要关心和支持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等开展活动。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等组织的外出参观、联欢、茶话会等活动,由校党委统战部酌情统筹协助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活动场地和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民主党派等组织安排适当的活动室或联合办公室,以方便开展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民主党派成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六章 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制度
第六十二条 为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有关统一战线工作会议精神,通报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广泛听取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根据校党委要求,组织好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
第六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主要包括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
第六十四条 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一般由校党委统战部部长主持,主管校领导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学院、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座谈会或情况通报会召开之前,要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和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形式、时间、内容和参加会议人员。
第六十六条 校党委统战部负责会议通知、准备、记录、信息上报和宣传报道工作,并对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落实情况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