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3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湘信院发〔202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以下统称报告会)管理,发挥报告会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引领作用,传播科学理论和先进文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举办报告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会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处室部委中心、二级学院、附属单位、各类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校内举办的报告会,以及外单位租用我校场地举办的报告会和我校承办的各类学术性活动等各种报告会性质的其他会议。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邀请相关人员作辅导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批备案
第四条 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审批,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报告会。严禁任何人以个人名义举办报告会。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举办的报告会,须经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报联系(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签出意见,再报报告会分管部门(组织部/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举办的报告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签出意见再报报告会分管部门(组织部/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由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报告会,经该团体所属二级学院主管学生社团工作负责人报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同意后签出意见,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团委主管的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报告会经学工部主要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签出意见,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学校筹备举办的报告会,由牵头组织部门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签出意见,再报报告会分管部门(组织部/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或担任报告人的,需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按上述审批备案程序办理。
第三章 实施过程
第十条 实行“一会一报”制,主办单位要认真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备案表》(附后),并提前 5 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提前 7 个工作日申请和备案。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须先对拟邀请报告人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并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负责人批准同意。在邀请过程中,主办单位要明确告知报告人有关政治纪律、规矩,并就讲课导向、主题、内容、方式与其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方可邀请。报告开始前,在3 人以上场合向讲课人员重申有关纪律规矩、导向要求。
第十二条 报告会主办单位在正式开始前要完成讲稿、PPT、短视频、音频等展示内容全文全部审核,无误方可开讲。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安排报告会录音录像,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安排专人全程跟听监督,若发现报告人在报告过程中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党委宣传部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活动规模较大的,要请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要留存完备的活动资料,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小结、活动照片、活动报道稿、报告PPT、讲稿等)送党委宣传部。
第十六条 凡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未按审批内容举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举办报告会等活动从严控制。确需借用且面向我校师生的,须由校内承办或服务单位按相关程序报批备案。出借场所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活动过程把控、安全保卫等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并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学生团体在互联网上通过相关平台举办的报告会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信息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