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07-18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湘信院党〔2024〕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湖南省高校党委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湖南信息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互联网已成为意识形态斗争主战场、主阵地、最前沿,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重中之重。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必须贯彻“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全面落实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确保网络空间更加明朗,让党的声音成为网络空间最强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
第三条 成立湖南信息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宣传、统战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党总支书记任组员。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党委宣传部,分管宣传工作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组织部、学工部、统战部、教务处、人事处、信息中心、保卫处、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人、各党总支书记等为办公室成员。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校党委和党总支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班子对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党建和宣传工作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各项工作。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联系二级学院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网路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党总支书记、各部门负责人是本组织、本学院、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组织、本学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基层党组织、学院、部门其他干部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章 责任工作和实施
第七条 坚持用防并举,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
(一)加强网络阵地建设。按照属地管理、“谁建设谁管理”原则,各学院、各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范围内的网络阵地建设和管理。强化对论坛、贴吧、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的内容管理。利用好网络平台,开展中央、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主题、重大活动、重大任务的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全面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理论学习教育,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等作为重中之重,提高学生的政治理论素养,增强网络世界的抵御能力。针对文化、宗教等重点领域,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增强爱国拥党意识,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
(三)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宣传。做好先进典型、先进人物的宣传,在学校网站、各学院和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线上开展正向舆论宣传引导。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教育和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八条 加强管控监督,织密网络意识形态“保障网”。
(一)健全舆情综合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保障、舆情搜集、分析研判、应急预警、应对处置和总结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对网络舆情的引导管控能力。各学院、各部门要建立突发网络舆情应急响应机制,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动态,研究对策,开展工作,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力争先行一步,尽早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控制和减少负面言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加强队伍建设,开展网上舆论引导。按照学校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相关要求,各学院、各部门要组建网络评论员队伍,确保每个重点网络阵地(各学院、各部门研判涉校网络信息较多的互联网平台)不少于1名网络评论员。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提高网络舆论工作引导能力。
(三)实施定期研判通报制度。党委会定期分析研判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各学院、各部门要定期研判本学院、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以及重要网络舆情中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第九条 健全应急方案,完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一)按照“属地管控、各负其责、准确及时、妥善处置、分级响应、有效管控”的原则,各学院、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学院、部门突发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要第一时间发现、研判、处置,做好网上热点敏感问题、突发事件处理和舆论引导,争取第一时间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网上舆论。
(二)各学院、各部门要按照“舆情监控——舆情报告——舆情研判——分类处置——总结评估”的程序处置突发网络舆情应急事件。
1.舆情监控:各学院、各部门应加强责任范围的网络阵地管理,网络评论员对涉及学校的网络舆情实行监控和引导,特殊时期安排专人24小时监控,重点加强对学生、家长关心、群众关注的重点论坛的实时监控,监测舆情发展动向。宣传部、信息中心要充分利用网络舆情监控技术和手段,做好各类突发网络舆情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持续监测,要健全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能力。
2.舆情报告:按照快速、畅通原则和逐级报告、双重报告等要求,各学院、各部门网络评论员发现本部门、学校的不良信息后要立即向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对网络舆情初步确认后,根据网络舆情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逐级、双重向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网络舆情特别紧急时,学院、部门可在学校范围内越级上报。宣传部、信息中心要依据相关程序对发现的网络舆情信息及时上报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3.舆情研判:接到舆情上报后,各学院、各部门要及时召开网络舆情应对分析会,会商出舆情处理措施。如为特别重大网络舆情、重大或较大网络舆情,要及时上报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组织舆情研判分析,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拿出最终处理措施,以便及时有效地对舆情加以引导和回复。
4.分类处置:按照信息内容不同,在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等规定基础上,按以下不同办法分类处置:
(1)属询问、置疑、诉求类的,安排学校相关部门、二级学院依法依规办理、提出答复意见,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回复;能当即回复的要当即回复,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在当日回复处理意见并告知回复处理结果具体时间。
(2)属对学校某一突发事件或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恶意传播或炒作类的,要依法告知事实真相或事件处置情况;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损失及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后仍继续恶意传播或炒作的,报请地方政府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3)属捏造、歪曲或夸大事实,恶意攻击、诽谤,煽动闹事或涉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类的,要依法澄清事实真相,如属于学校内部人员,以说服教育为主,情节恶劣者按学校相关校规校纪给予处罚,如属校外人员,则报请地方政府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4)属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重要积极意义类的,要积极采纳建议并按要求予以回复。
5.总结评估:在网络舆情被消除或趋于平稳后,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学院、部门要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反思,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媒体的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各学院和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处置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不带头、不站前,未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开展有力斗争的,或者领导不力,出现重大错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宪法、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5)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等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或者对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具有网络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网络平台监督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9)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误失责情形。
第十一条 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责任制,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学院、各部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纪检监察室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执纪监督检查范围,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报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印发,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