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校园宣传物张贴悬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0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湘信院发〔2024〕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宣传横幅标语海报悬挂张贴管理,规范悬挂张贴行为和形式,创建整洁、美观、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宣传物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宣传物是指利用学校宣传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栏、橱窗)、校园空间(道路上空、建筑物外部等),公开张贴、悬挂的各种条幅、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传单、彩虹门等,搭建简易展台、各种形式的印刷品等。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三条 校内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实行登记审批制度。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宣传横幅标语海报管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学院及师生个人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悬挂张贴。
第六条 未经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学院及师生个人不得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
第七条 审批范围
(一)校内科研学术活动、学生各类文体活动、对外活动等使用的各类宣传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主办部门、二级学院报审。
(二)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商业展示活动宣传物,由学校对口联系部门、二级学院前置报审;
(三)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进行张贴悬挂的宣传物,由师生个人所在部门、学院按流程报审;有关寻物、失物招领类广告先在保卫处登记。
(四)校外单位或个人需在校园内张贴和悬挂的宣传物须前置报审。
(五)学校主办承办的活动需空间展示的宣传物,由活动牵头部门按工作流程审批。
(六)超出审批规定时间、范围(地点)张贴悬挂的宣传物。
第四章 张贴悬挂范围
第八条 悬挂宣传横幅位置:西院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围栏、东院篮球场、足球场围栏等处悬挂条幅,学生公寓19栋、20栋、21栋、22栋墙壁宣传处。在此规定位置外不准悬挂横幅条幅和各类海报。
第九条 悬挂的宣传横幅标语海报右下角须注明主办、承办或协办活动的校内单位名称,不得标注企业名称、商标。
第十条 校园主干道、主要建筑物等主要公共区域,原则上只允许悬挂张贴上级规定的和全校性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节庆日的宣传条幅。
第十一条 校园空间悬挂宣传横幅标语的高度及宣传横幅标语的长度、宽度要与墙体及建筑相协调,不得损坏墙体。悬挂要端正、平直。
第十二条 悬挂宣传横幅标语不能影响交通和通行,不得损害树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第十三条 宣传横幅标语悬挂期间,悬挂单位要适时检查宣传横幅标语是否完好,对掉落、破损的宣传横幅标语要及时重挂或撤除。
第十四条 宣传横幅标语悬挂的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两天,悬挂单位应在悬挂期满后及时撤除。有特定要求的按审批悬挂时间。
第五章 宣传物内容规范
第十五条 宣传横幅标语海报的内容要积极健康,主题突出,用语准确,禁用旧报纸及其他不洁纸张张贴,禁用不文明语言和不规范文字。
第十六条 宣传横幅标语海报的文字要以简体中文和规范英文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生僻字。
第十七条 宣传物内容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定。禁止张贴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社会公序良俗、学校利益、捏造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或者带商业性告示、广告等以及与学校工作、学习生活无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宣传物要做到版面整洁,图片清晰,内容真实、健康,简明扼要,字迹端正,纸张整洁,既注重思想性,又兼顾艺术性、欣赏性。
第六章 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禁止在指定区域外悬挂任何商业性宣传横幅标语或广告。确有需要的须报相关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限时间限地点限内容悬挂宣传物。
第二十条 禁止未经审批的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广告、海报、启事、设置展台、散发印刷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举办科研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实践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期间,活动赞助单位所要悬挂的广告性宣传横幅标语、大幅喷绘、气球和布置展台,标注企业名称、商标、产品标识等,由活动主办和赞助单位、相关主管部门事先共同商定,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宣传横幅标语、大幅喷绘、气球和展台设置单位为其安全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学生社团和师生个人,不得在审批指定宣传范围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各楼内墙壁、走廊、楼梯口、校门口、建筑物外墙、电线杆、树干等)张贴通知、启事、海报、广告等。
第二十四条 宣传横幅标语和海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宣传内容由本单位负责人把关,科研活动需主办单位负责人及科技处负责人审核把关;各学院团学组织宣传内容由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把关,团委及学生社团活动宣传横幅标语和海报内容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把关,经申报部门负责人签出意见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本学院宣传阵地使用和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专栏专用,内容健康、真实、合法,张贴牢固,并及时更新内容、定期保洁。
第二十六条 宣传横幅标语和海报的管理是学校综合治理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一项内容,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应协同主管部门对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和海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内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和海报及乱贴乱画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责令整改、进行考核。
第七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审批同意张贴悬挂,且张贴物不规范的,一经发现当场敦促拆除,对行为负责人、部门纳入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审批,但有举办、落款部门的符合相关规范的张贴悬挂物,督促补办审批手续,纳入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师生个人擅自张贴或未经审批同意设置悬挂物的,一经发现立即敦促拆除,恢复场地原样,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属部门、学院的违规张贴行为纳入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举办竞赛活动按方案布置的各种宣传、标识标牌,由主办单位负责维护,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予以拆除,恢复场地原样。不按时拆除的以书面等形式报告相关校领导。
第三十二条 发现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商业海报、广告,师生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向宣传部、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报告,责令当事人拆除,恢复场地原样,并将当事人列入进入校园人车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校内外所有人员在校内张贴宣传海报、散发印刷传单、乱涂乱画的宣传物料、文字涉及违法违纪,影响意识形态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直接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校园宣传物张贴悬挂管理办法,制定和确定了《湖南信息学院室外悬挂、摆放宣传物品审批表》(见附件1)、《湖南信息学院(二级学院、部门)室外悬挂、摆放宣传物品审批表》(见附件2)。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湖南信息学院(二级学院、部门)室外悬挂、摆放宣传物品审批表.docx